在社会主义制推进和演变的过程中,各朝各代在法律、法令及修法方向上,都有符合该时代历史背景的作为,充分体现了司法体系的发展、革新与变革是社会主义进程化发展众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1、法史:站在不同立脚点去正确认识现代人类行为

很多人只知道遇到问题找律师,去法院,却没有从本质上认知和理解法律的发展历史。无数法学院的芊芊学子在最早踏入法学的那一刻,一定是胸怀正义的,就像我身边的很多在法律行业工作的朋友们,最初的他们和如今的他们可谓是“造化弄人。” 很多人选择学习法律都是因为心中的正义感,然而“一股脑上头的正义感”在资本、权力、人性的复杂中很难站稳脚跟。追溯法史,是一件很有趣的事情。通过不同时代背景下的法史,去剖析经济犯罪和公权力犯罪,就变得更有学术意义和价值了。比如说,官员风气不正,行贿受贿、贪污腐败成为常态,亦成为体制内算计与被算计的筹码,这不仅和经济犯罪有关,同时也处处存在公权力犯罪。按照现在的法律条文来说,讲究的是证据,人证物证均在,那就是犯罪。比如,近期中共纪委出台的一揽子政策,让能干事敢干事的人去干事,以免被诬告。针对一些举报情况又会去特定查明,进行范围内处理。 那么到底应该以什么样的视角去看待犯罪事实与政策调控之间的平衡?如果,我们用夏商至明清时代传统“习惯法”的司法特征去定义,那么竟然从学术上,可以说“贪污腐败与检举揭发”竟然是一种礼与刑的互相协调控制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并没有体现真正的司法公正,相反却把王权与族权的统一以及神权思想体现的淋漓尽致。司法进步也是在时代科技发展过程中慢慢革新的过程。在中国过去封建主义社会阶级统治过程中,历朝历代都有自己编订的法律条令的形式与载体,也都制定了一些关于行政机构设置、职掌和官制的行政法规。我们透过历史回望的不仅仅是那段封建统治史对民族危亡的惨痛教训和影响,同时也深刻认知和看到法史的发展对时代进步革新的意义。法律文体及形式的起源和发展是具备深刻研究意义的,比如西汉时期的“令、律、科、比”,外儒内法的理念就为告别封建主义积累了一定的基础。综上,站在不同的认知与立脚点去看待司法定义、司法解释、司法发展的过程,是一个做学问的过程。只有真正懂法史又没有被世俗同流合污,并且深耕实践于司法工作一线的践行者才能真正理解“司法正义”的含金量和意义。

2、认知与良知的呼唤:检察官、法官及律师的自我觉醒

今年,闲着无聊,也把法学这个行业应该学的基础学科学了一遍,却还是没有去报名参加考试,可能是现在的大环境,也可能是个人深度的思考,我认为知识的习得是无价的,行为的实践需要三思而后行的。认知与良知的觉醒让我觉得,假如我多了一重“司法从业者”的身份,这反而是“认知的枷锁”,我没有办法拒绝“犯罪的当事人”,也没有办法“站在违背自己良知的角度”为“罪犯”辩护。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来说,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是最大的职业操守。我想,在认知、良知、利益三者权衡的斗争中,每个司法行业从业者都会经历,再去适应和说服自己,从而可以适应的,那么就成为“司法体系和司法利益链”中坚不可摧的一个环节,不可以适应的,那么就选择自己合适的方式在这个领域生存和发展。现在司法的一些课程也是一些知名教授或者讲师编撰的,而这些课程相对还是应试的,真正对于司法各学科的探索不仅限于这些“课本”“教材”,更多是个人在行业的实践。我见过一些五花八门的律师,毕竟现在挂靠单位也是这个行业普遍的现象,给我感觉这个行业好像活着,又好像很早前就很沉寂地死亡了。法官和检察官身上的担子就更重了,应该如何作为,也不是真正参与每个案子的实践者能够定义的。毕竟,领导的上面还有领导。体系的运转,又怎么是个体能够定义和论断的?装睡的人,是叫不醒的。真正开悟的人,是无需多言的。

3、擦边球和灰色地带为经济犯罪提供“避难所”

经济犯罪这件事,其实很难通过法律去定义。举个很直白的例子,一个商人,找了500个人,注册了很多不同的公司,把自己人脉、能力、权力范围内的上下游产业链都勾兑了一遍。从法律上看,这些人和该人都没什么关系,从最终受益人来看,都是那个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应法律法条规定,经济垄断是一种犯罪行为。继续衍生这个例子,在查处这个商人的过程中,相关办案机构组织了不同工作小组“假扮商人”,深入调查“该类经济垄断犯罪行为”。在过程中,经过不同工作小组的努力,查证了该犯罪团伙的直接犯罪证据。一些同志没有经受住组织的考验,以找证据为由获取了不当利益,更有甚者投靠了该类犯罪集群。 这里,就要一分为二来谈论问题。根据相关工作条例,一些办案同志因为身份特殊性,通过与犯罪群体接触获取利益,方可找到犯罪嫌疑人直接犯罪的证据。那么也就是可以含糊其辞的说,公职人员查处该类人员并且赚点钱不是完全在犯罪,可能是执行公务。再然后,这些查处的钱理应交给组织处理,有人交了,有人没有交,有人投靠了这些恶势力犯罪团体。这个问题就很复杂了,不仅是定义,而且是定性。“很多经济垄断罪犯”就是打着“这个问题很复杂可以做文章”的由头,不断进行经济犯罪。并且,毫不夸张地来说,这样的行为是一个普遍现象。这类行为,带来的恶劣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是极其恶劣的,应当在工商联、各地商会进行普及,倡导正确的“营商价值观”,为营商环境的正向发展提供积极推动力。

4、人民的公仆:不小心就成为了助手为虐的帮手

很多体制内的公务员,打最初开始,也没有真正“作恶”的坏心眼,无非是逃不过人性的复杂和利益的权衡。但是,走着走着,就变本加厉,成为了最不想成为的“助纣为虐的帮手”,却也无处逃遁。供应链,是一串企业,那么利益链,就是一串蚂蚱。作风和风气,确实存在大环境问题所产生影响的,但是做派是个人问题。公权力犯罪的定义在学术意义上,就更值得探索了。在封建时代,告密泄密就是犯罪,要处以非常残酷的刑罚。在现代,同流合污,也不一定完全定义是犯罪。只有,当利益冲突,政治立场不一致了,那么就可能是犯罪了。那么如果这么来说,不就是“几乎都在犯罪”,那不就是对当下真正踏实做实事的人最大的亵渎么?有人贪污,是被抓住了人性的弱点。有人贪污,是因为人性的贪得无厌。有人行贿,是为了商业发展。有人受贿,是为了更好的政治生涯。还有人是,既然你们都拿了,我也拿点,又无妨。在中国,目前找不到一条客观公正的法律去定义和定性,也可能很难出现一条法律去定义和定性。综上,司法,所被赋予的权力也只是相对的。一连串的蚂蚱都没有想过不在一连串上,司法又怎么能够有如此高的执行力去贯彻落实这些问题?

司法体系的发展也是一个时代历史缩影,这离不开中国全体司法工作者的共同努力,离不开所有从业者的良知觉醒,更离不开全民法治的共同科普与互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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